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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业证券惊陷“债券人利益 ”漩涡:跨省判决背后有何玄机?

一份来自江西吉水法院的裁判文书 ,罕见的以公告送达方式发给上市券商兴业证券 。案由并非寻常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,而是直指“损害公司债券人利益责任纠纷”。
跨省诉讼牵涉多方主体
券业少见的诉讼,悄然浮出水面。
人民法院公告网最新披露了一则裁判送达信息: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(简称:吉水法院)公示(2026)赣0822民初209号案件。案由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。
本次诉讼原告为无锡市伟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(简称:伟盛绝缘) ,这是一家成立多年的小微企业。被告的阵容颇具特殊性,涵盖上市券商 、持牌公募、国资创投、自然人四大主体: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兴业证券)、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已更名为众盈基金) 、广东广晟新材料创业投资基金(有限合伙)(简称:广晟新材料创投),与四名自然人同台列席。
要知道 ,兴业证券是注册地位于福建的券商,为何会在千里之外的江西,由县级法院审理 。跨省异地管辖 ,是否意味着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,与江西吉水存在某种连接点——或许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地,或许是相关主体住所地指向。
值得注意的是 ,2026年2月的开庭传票公告中,中信证券尚在当事人之列。彼时的法院公告显示本案在今年4月开庭审理 。然而在三个半月之后的一审判决公告中,中信证券已从名单中消失。这一变化至少指向两种可能性:中信证券在诉讼过程中退出了当事人地位,或是以某种方式与原告达成了程序性安排。
至于中信证券究竟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后退出 ,还是最初即被列为共同被告后又脱身,目前尚无定论 。
卷入“刺破公司面纱”纠纷
相较于豪华的涉案阵容,本案的案由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” ,同样让行家疑惑。
本次纠纷适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,对应《公司法》第二十条“公司人格否认 ”原则,也就是业内俗称的“刺破公司面纱”。而这一规则的常规适用对象 ,主要为公司股东,规制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、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。过往的司法实践中,追责对象多为企业实控人、持股股东。券商 、公募基金这类第三方中介机构 ,极少被纳入此类案件被告范围,这也是本案最大的特殊性。
然而,案涉核心主体之一的广晟新材料创投为有限合伙企业 ,并非常规公司债发行主体。由此似乎可以判断,纠纷并非传统标准化债券违约 。至于案涉债权,是否属于广义债权债务关系,背后可能关联私募融资、非标债权、结构化投融资等场外交易场景。
券商作为金融中介本是交易的服务方 、参与方 ,是否需要为投融资项目的债务风险承担兜底责任,一直是资本市场极具争议的地带。
本次案件,究竟是司法尺度进一步收紧、中介责任全面扩容 ,还是只属于特殊诉讼策略、个案不具备普遍性?这可能又是一个谜团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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